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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_云南树脂瓦厂_云南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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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10: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办标函[2014]7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4]96号)(见附件1),为做好2014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的要求,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实际情况,2014年,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见附件2)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细化了工程造价咨询其他业务收入等相关统计内容,请各地区、各行业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统计报表工作。
  
  二、请督促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军队系统的除外),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http://www.ceca.org.cn)上,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4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指标,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15年2月28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地区、各行业应及时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加盖公章,将数据汇总表和2014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传递数据和报表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各地区、各行业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一)部标准定额司 李 萍
  
  电话:010-58933231
  
  (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席小刚
  
  电话(传真):010-68331131
  
  邮箱:ceca@ceca.org.cn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4]96号)
  
  2.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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