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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_云南树脂瓦厂_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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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14: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建工〔2014〕53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2014年11月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一)督查地区为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西宁市市区抽查4个工程,每县抽查2个工程;海东市互助县、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每县抽查2个工程;各州抽查2个县(市),其中包括州府所在地县(市),每县(市)抽查2个工程。
  
  (二)检查对象为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每州、市抽查不少于1个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督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情况。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三)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行为执法检查。
  
  (四)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抽查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督查时间
  
  2014年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四、督查组构成
  
  督查组分三个组,其中第一督查组负责督查西宁市、海北州;第二督查组负责督查海东市、黄南州;第三督查组负责督查海南州、海西州。督查组组长由我厅建管处、勘察设计处、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同志担任(附件),检查人员由我厅统一组织。
  
  五、督查工作安排
  
  (一)受检州、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应包括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结案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情况,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督查组采取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受检工程开展检查。
  
  (三)每个州、市检查结束后,督查组向受检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六、各地督查工作的准备事项
  
  (一)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清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开工时间、形象进度、参建单位、工程类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等内容。
  
  (二)对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要求,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4〕178号)执行。受检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设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对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行为检查,受检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要准备提供以下资料:
  
  1、受检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表、施工图审查意见及答复意见。政府投资项目须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专家审查意见。
  
  2、受检项目勘察合同、勘察纲要、原始资料、勘察报告,省外进青单位须提供进青登记备案手续及人员备案表。
  
  3、受检项目设计合同、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结构计算书,如有设计变更提供相应文件),省外进青单位须提供进青登记备案手续及人员备案表。
  
  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青建设〔2014〕345号)文中附表1:注册人员核查表、附表2: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核查表。
  
  6、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结构专业设计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查。
  
  (四)对建筑市场行为的执法检查,受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准备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施工承包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4、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包括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人事关系、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资料以及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
  
  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支付凭证。
  
  6、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报审表。
  
  7、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等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受检地区督促受检单位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提供证明材料。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如不能当场提供的,在检查结束前,必须予以补交。检查结束前,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同没有此类材料,督查组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规定情形,认定其违法行为。
  
  (二)在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联系人:刘恒建   电话:0971-6146533,614576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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