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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进一步规范保障房产权登记_云南树脂瓦厂_云南树脂瓦行业全产业链知名网络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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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3 14: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近日北京市出台《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将进一步规范已购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和租后管理。
  
  《通知》规范了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和处置行为。《通知》明确,申请购房家庭在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须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办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充分体现住房保障对象以家庭为主;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依法转为商品房前,保障家庭不得将该套房屋通过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投资投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已购房屋未满五年需要处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家庭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通知》要求建立保障家庭的住房动态核查机制,及早发现保障家庭再取得其他住房的行为,并进行相应处理。在保障性住房入住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对办理入住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再次复核,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办理入住手续。在购买住房和申请房屋登记时,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核对个人是否申请或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及时发现保障家庭成员再获得其他住房的情况,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取消保障资格、要求退回保障性住房等处理措施。
  
  《通知》中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出售时,产权人现户籍因各种原因已不在本市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手续。
  
  《通知》中规范管理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特殊说明外,是指2007年后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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