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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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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6 10: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6〕13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9月6日

  附件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造价咨询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三)非国有资金如需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的,可参考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招标人如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或登记;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四)发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若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应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二)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同步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三)评标标准;

  (四)合同条款要求;

  (五)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文件应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一《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招标文件工本费一般不超过300元人民币。

  评标应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评标标准应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二《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标准》。

  第七条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

  (二)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和评标、定标办法;

  (三)按照招标投标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四)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招标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二)招标公告应当提供真实、准确无误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造价咨询服务周期;

  (三)招标人有义务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咨询费估算价的2%,且投标保证金总金额不宜超过1万元人民币;

  (五)招标人不得以压低造价咨询服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咨询服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六)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服务范围与中标人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际服务范围应与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一致,不可过分增加或扩大范围;

  (七)如果是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对于需要增加服务范围或延长服务周期的,应另外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中明确增加相应费用的计算方式。如果延长服务周期,推荐采用按照原投标报价除以工期后,按比例增加延长工期的相关费用;

  (八)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使用的工作软件品牌等方面做出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

  (九)招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九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

  第十条凡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均可参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投标活动。根据《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1号),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需办理进豫单项业务登记或分支机构登记。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均可按招标公告、邀请函的要求,申请参加或拒绝参加投标;

  (二)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自身技术力量、经营状况和市场信息,自行确定投标方案,并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投标报价;

  (三)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据招标人委托履行职责,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不得给予招标人、监督方等相关利害人员回扣、压价竞争;

  (二)与招标人或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或相关咨询业务开展的,应回避;

  (三)不得接受招标人提出的违法委托和要求,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投标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项目负责人及拟投入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

  (六)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等;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八)招标人要求出具的其它资料;

  (九)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投标人可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取补充、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同时在包装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补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为开标地点。

  第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招标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开标过程记录存档备查,开标过程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由项目业主的授权代表开标前,可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应遵守《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评标专家的责任、义务以及回避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的工作。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资料验证和评分的结果,需要相应的投标单位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细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编制评标报告(详见本细则附件四)。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保留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入围单位。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中标候选人排名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后三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有关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宜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因招标人原因而终止招标,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酌情赔偿损失。投标人在开标后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应当酌情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按照“具体监督、属地管理”的处理原则,向属地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主管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附件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压低价格,恶性竞争。如有低于成本恶意竞价,扰乱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定期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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