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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复查和“回头看”实施方案发布_云南树脂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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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 10: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复查工作和“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建〔2016〕15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和省领导指示精神,为巩固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整治成果,继续深入开展扬尘污染攻坚整治,决定在全省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复查和“回头看”活动,现将《河南省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复查和“回头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附件1

  河南省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复查和“回头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确保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和省领导关于搞好“回头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复查和“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厘清责任,明确标准,完善措施,堵塞漏洞,巩固成果,防止扬尘污染反弹。

  二、重点任务

  (一)对已完工的建筑施工项目,主管部门要逐一登记

  建档,落实好后续防治责任,杜绝项目交付使用前发生新的污染。

  (二)对在建达到《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建筑施工场

  地,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提交的开工或复工申请单,及时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准其开工或复工,并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对达不到《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在建建筑施工

  场地,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逐项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四)对扬尘污染严重、整改不力的建筑施工场地,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产停工重新整改,并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在巩固以上成果基础上,延伸排查整治县(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乡镇辖区的建筑施工、城市道路扬尘场地和中小企业建筑工程项目。

  (六)加强夜间施工的管控力度。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之间禁止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明确监督人员,加强夜间工地监管。

  (七)加强渣土车运输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夜间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台账,加强夜间检查、巡查,及时纠正扬尘污染行为。

  三、时间安排

  2016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

  四、方法步骤

  此次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2016年9月28日至10月15日)

  各相关企业和单位要按照“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和《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建设单位对本项目自查负总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配备专职人员,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自查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要监督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对自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要形成自查报告备查。

  第二阶段:市、县复查(2016年10月16日至25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巡查、监督职能,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重点复查辖区内建筑施工、城市道路清扫、渣土车运输等企业和单位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扬尘防治制度体系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和《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等要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第三阶段:省级督查(2016年10月26日至31日)

  省厅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复查工作和“回头看”成效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对不达标的扬尘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实施公开曝光,并提请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复查工作和“回头看”活动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

  (二)实行对标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分解复查和“回头看”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职责,编制检查督查表,切实提高检查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参与现场检查执法,对依法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曝光;对扬尘污染问题严重和责令停产整顿、关闭企业名单在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复查和“回头看”工作情况,每周五报送“回头看”统计报表,并于2016年10月28日前将总结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厅扬尘办。

  联系人:何小丰

  联系电话:0371-63862226

  电子邮箱:jstjgc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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