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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通用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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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09: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由于政策衔接和企业反映,经研究,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通用本)》(下称“通用本”)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本第2章第2节第4.3款第(10)项“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和第(13)项“在最近三年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归并为“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
  
  二、删除通用本第2章第2节第4.3款第(8)项“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三、通用本第2章第2节第4.3款第(11)项“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调整为“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调整后的通用本第2章第2节第4.3款内容详见附件1。第8章第1节的“投标人基本情况”和第8章第2节的“投标函”进行相应调整并详见附件2、3。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自2016年7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应当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调整后的通用本第2章第2节第4.3款内容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
  
  (8)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
  
  (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
  
  (10)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
  
  (11)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6日

  
  附件:
  
  闽建筑[2016]2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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