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及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委委托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重庆市设计院对《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0年版)》(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本《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本《规定》有关内容,并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我市范围内首次或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执行之日前已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的建筑工程仍执行原《规定》。
三、我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填写《重庆市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情况判定表》(以下简称《判定表》),并对建筑结构是否超限进行判定。若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四、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本《规定》和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对勘察设计单位逐条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意见的情况和填写《判定表》的正确性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判定表》须作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附件材料。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