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全国统一热线: 13888890008

快捷导航
查看: 1012|回复: 0

[政策法规] 中国建筑钢结构企业诚信评价建设管理办法(试行)_云南树脂瓦厂_云南树脂瓦行业全产业 ...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0

回帖

3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31962
发表于 2019-4-12 09: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建筑钢结构企业诚信评价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推进建筑钢结构行业发展和改革,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水平,进而营造诚信守法、有序规范的建筑钢结构行业市场环境,结合建筑钢结构行业市场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评价,是指对从事建筑钢结构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纳税、项目履约、科技进步、获奖等指标体系及其市场行为,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遵循协会组织、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是从事建筑钢结构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评价结果授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集团。
  
  第四条  建筑钢结构企业诚信建设评价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2月份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4月上旬完成公示前的审核工作,并开始在协会网站(www.zgjjj.org)向社会公示,4月下旬在《中国建设报》和协会的网站(www.zgjjj.org)上公布最终评价结果,并在每年的行业大会上颁发“中国建筑钢结构诚信企业”证书。
  
  第二章  评价等级划分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评价按企业年总产值分三个组别:年产值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为一个组别;年产值5亿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为一个组别;1亿元以下的为一个组别。
  
  第六条  参加诚信建设评价的企业,在评价期内市场行为满足要求,且诚信建设评价指标分数50分(含)以上的,授予“中国建筑钢结构诚信企业”。
  
  第三章  行业诚信评价市场行为标准要求
  
  对参加诚信建设评价的企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第七、八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参加诚信建设评价的企业,在评价期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税务登记、代码机构等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企业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有关要求;
  
  3、未发生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
  
  第八条  “中国建筑钢结构诚信企业”必须做到:
  
  1、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
  
  2、信守合同承诺,无失信违约纠纷;
  
  3、履行社会责任,无有悖公德行为;
  
  4、恪守行规行约,无恶性竞争事件。
  
  凡在评价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能被评定为“中国建筑钢结构诚信企业”:
  
  1、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2、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罚;
  
  3、因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用不当手段影响招投标公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而受到行业协会劝诫约谈、投诉或受到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处罚;
  
  4、恶意拖欠其他单位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群访的案件;
  
  5、因污染环境、施工扰民等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6、各种严重违背诚信经营的行为。
  
  第四章  诚信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项目履约、科技进步、获奖表彰共五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完成的总产值;(20分)
  
  2、纳税:指申报年完成的纳税总额;(20分)
  
  3、项目履约:指申报年完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20分)
  
  4、科技进步:指申报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科技进步奖、专利、工法和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等;(20分)
  
  5、获奖表彰:指申报年企业获得的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国家、省、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和表彰。(20分)
  
  第十条  指标及标准分值:五项指标每项指标满分20分。总满分为100分。
  
  第五章  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及规则
  
  第十一条  每家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之和,形成该企业的综合得分,据此确定不同组别的排序。
  
  第十二条  产值、纳税指标,经审定后,每组按数据大小排序,排名第一者为该项指标的满分。同组其他企业该项指标的得分,与第一名相比后乘以标准分,即为实得分。(下称排序计分法)
  
  第十三条  履约按以下办法计分:
  
  1、按申报年工程完工的项目数予以计分,每个项目按以下分值计分,质量指标满分4分,工期指标满分2分,安全指标满分4分,满分合计10分。
  
  2、评价采用排序计分法。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按以下办法计分:
  
  1、工程建设相关的科技进步奖:每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7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级分别计3、
  
  2、1分。
  
  2、工程建设相关专利:每项2分。
  
  3、工法:国家级4分;省部级、协会级2分。
  
  4、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每主编一项5分,每参编一项2.5分。省地方、协会标准制定,每主编一项3分,每参编一项1分。
  
  5、同一获奖项,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记奖,不重复计奖。
  
  6、评价采用排序计分法。
  
  第十五条  获奖表彰按以下办法计分:
  
  1、每一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计8分;获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中国钢结构金奖计7;获得省级或省级行业协会质量奖计5分,获市级质量奖计2分;(包括参建奖)
  
  2、受到国务院表彰计8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一次计6分,受到市党委、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表彰一次计3分;
  
  3、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企业(项目、工厂、企业单位等)组织进行的质量、安全生产、绿色示范工地、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获得的通报表扬。检查中获通报表扬的每次计3分;
  
  4、受省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
  
  5、评价采用排序计分法。
  
  第六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组成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是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完整性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向评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完成表彰等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
  
  1、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及初审;2、专家组提出评价排序;3、评价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4、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审定并予以表彰。
  
  第七章  申报资料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参加企业诚信建设评价的中国钢结构企业须填写《中国建筑钢结构企业诚信建设评价申请表》,如实反映企业在评价期内生产经营和诚信建设的情况,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有虚假隐瞒的,取消其当年评价资格并两年不对其进行评价。
  
  一、产值与纳税:
  
  1、申报年完成的企业业总产值以企业统计年报的数据为准,上市企业以其公开的年度公报为准。
  
  2、纳税以申报年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二、项目履约:
  
  1、申报年完工工程项目一览表;
  
  2、工程项目开工报告、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证明;
  
  3、发生异常情况时,需提供工期调整或施工安全方面的证明材料;
  
  4、项目发包方或业主单位对项目的履约评价。
  
  三、科技进步及获奖情况:需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或各级政府的文件证明。
  
  第八章  表彰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中国建设报》及协会网站上(www.zgjjj.org)公布评价结果,供政府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参考,颁发证书并在行业的年会上对代表企业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发布后出现达不到条件者,由评价委员会提出,审定机构决定,撤销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实施动态管理,一旦查实其有较重失信行为,将立即摘牌并予以公告,并将失信行为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诚信等级结果连续3年被评为最高等级的企业,可评定为守信示范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被撤销诚信企业称号的,行业协会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在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对其依法进行限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获奖表彰”政府类的以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公文为准,行业类奖项以《国务院纠正行业之风办公室对住建部“关于评比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2012年)为准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分会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建筑钢结构企业诚信评价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云南恒筹树脂瓦厂 ( 滇ICP备15008275号-8 )

GMT+8, 2024-5-20 20:35 , Processed in 0.070814 second(s), 19 queries .

版权所有:云南恒筹商贸有限公司    

© 2015-2025 Yunnan Hengchou Trading CO.,Lt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