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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的通知_云南树脂瓦厂_云南树脂瓦行业全产业链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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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8 09: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强化建设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全面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组织者,要对所管项目的扬尘治理和渣土运输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一步加大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落实扬尘治理各项措施,必须做到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洒水压尘,工地产生的垃圾要分类密闭存放。
  
  三、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土方工程发包时,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并负责按要求落实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施工围挡、土堆覆盖、车辆冲洗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要负责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要使用符合《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9号)要求(简称“四统一”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并负责在土方施工工地运输车辆出入门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要督促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
  
  四、建设单位要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要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并对工地设置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要对工程开挖的、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外的裸露土方进行覆盖或绿化;要对开发小区内施工现场的公共道路、公共区域进行扬尘治理。
  
  五、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通知要求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或扬尘治理不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进行记分处理,并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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