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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印发《湖北省住建领域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_云南树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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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7 09: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有关单位、培训机构、相关注册人员:
为规范湖北省住建领域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我中心制定了《湖北省住建领域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9年3月15日



湖北省住建领域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

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省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对开展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大专院校、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等相关培训单位(以下统称“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
第三条 培训单位应按注册中心制定的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要求,严格规范地组织实施培训。
第四条 对教育培训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由注册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检查内容包含培训人员是否到位、师资力量是否达标、教学大纲是否落实、要求学时是否满足、培训档案(纸质及电子版)是否齐全等。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定期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检查人员应填写教学检查记录表(见附件),由培训单位负责人的签字认可,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向注册中心反映报告。
第六条 对日常教学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违反规定的培训单位,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提出约谈、警告、暂停培训、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理意见。
第三章 处罚
第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有以下情形,经查属实的,注册中心或培训单位应取消其当期培训资格,视情况记入信用体系黑名单。
(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培训学时合格证明或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
(二)替他人代打考勤记录的;
(三)当期培训缺勤次数达2次及2次以上的;
(四)当期培训迟到次数达3次及3次以上的(开班后一小时内算迟到,一小时后算缺勤);
(五)其他问题。
第八条 对培训单位有以下情形的,注册中心可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记入信用体系黑名单。被记入信用体系黑名单的培训机构,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的;
(二)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内容设置、培训时间、授课讲师安排等与培训计划不一致的;
(三)组织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弄虚作假,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培训资格的;
(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七)伪造颁发《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八)提供虚假学习证明的;
(九)替学员代打考勤的;
(十)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教学检查记录表

湖北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9年3月15日


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教学检查记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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