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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住建委:紧急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_云南树脂瓦厂_云南树脂瓦行业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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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5 10: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老楼危楼排查整治暨涉嫌违法违章加建房屋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房屋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6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紧急召开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通报近期发生的4起老旧楼房垮塌事故情况,并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启动老楼危楼排查整治和涉嫌违法违章加建房屋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向区县政府汇报
  
  参与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向本区县政府汇报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电视电话会议情况,提请区县政府研究制定本区县老楼危楼排查整治方案,建议在排查整治方案中明确城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全部房屋排查整治的责任单位。
  
  二、高度重视排查整治工作
  
  房屋安全事关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近期,贵州和天津连续发生4起房屋倒塌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房屋老旧且失修失养、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是造成这4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老楼危楼排查整治和涉嫌违法违章加建房屋排查工作,切实把此次排查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应当承担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并配合所有权人、管理人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的责任。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抓紧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治理,并督促使用人积极配合。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及时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处置方案。
  
  四、突出排查重点
  
  本次排查的要求是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栋、不漏一户。重点在2014年老楼危楼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的老楼危楼安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尤其是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涉嫌擅自拆改结构,以及2014年度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破损房和疑似危险房屋,要确保覆盖全部、不留死角。同时,将是否涉嫌违法违章加建房屋也作为排查重点。
  
  五、切实做好整治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督促所有权人逐一整改到位,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充分落实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管,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经督促仍未及时修缮的,要报请区县政府采取停止使用、撤出人员等果断措施,杜绝垮塌事故的发生。要建议区县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危旧房屋改造工程,对需要进行拆除、改建或扩建、翻建的危险房屋,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
  
  对涉嫌违法违章加建房屋的,要及时报送区县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指挥部。
  
  六、及时报送信息
  
  建立日报制度。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日11时前将前一日老楼危楼排查整治和涉嫌违法违章加建房屋排查情况(排查的房屋数量、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治措施和时间等)以及存在安全问题的房屋排查治理情况明细表(附件1)、未发现安全问题的房屋排查情况明细表(附件2)、涉嫌违法违章加建房屋情况明细表(附件3)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即日起,将对各区县老楼危楼排查整治和涉嫌违法违章加建房屋排查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
  
  1.存在安全问题的房屋排查治理情况明细表


  
  2.未发现安全问题的房屋排查情况明细表


  
  3.涉嫌违法违章加建房屋情况明细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18日
  
  (联系人:周岩,联系电话:59958523,传真:5995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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