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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_云南树脂瓦厂_云南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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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7 09: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件:京建发〔2015〕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管理,加强部品供应源头质量监控,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566号),结合近年来产业化部品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和有关专家、企业的意见,现发布《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满足申报条件的产业化住宅部品生产企业,可随时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到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建材办)提交书面材料。《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实时发布和更新。
  
  二、部品生产企业申报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且自不予受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申报。
  
  三、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向本市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供应部品时,应在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如实申报其列入“目录”产品在本市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的实际供应信息。
  
  四、市建筑节能建材办每年参照本细则,组织对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是否达到要求进行复核,并对结构性部品原材料进行质量抽检。复核不通过或原材料质量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应部品从“目录”中撤出。
  
  五、对不按规定申报产品供应信息,或在申报评审、接受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市场行为监管系统。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1〕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  日

  
  附件:
  
  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

  
  一、企业网上申报和材料提交
  
  产业化住宅部品生产企业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企业及部品的申报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在线打印《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申请表》(样表见附表1),并到市建筑节能建材办(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9层)提交书面材料。
  
  1. 结构性部品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申请表》。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3)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办理委托书。
  
  (4)北京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在本市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论证意见。
  
  (5)产品质量验收执行标准。对产品质量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应提交经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6)产品施工技术与验收标准。对没有施工技术与验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应提交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
  
  (7)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认证)证书,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OHSAS18000认证证书。
  
  (9)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10)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诚信承诺书。
  
  以上(2)、(3)、(4)、(5)、(6)、(7)、(8)项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2. 功能性部品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申请表》。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3)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法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办理委托书。
  
  (4)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对没有产品质量验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应提交经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5)产品施工技术与验收标准。对没有施工技术与验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应提交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认证)证书。
  
  (7)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8)近两年内产品在本市应用的工程项目名单。
  
  (9)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诚信承诺书。
  
  以上(2)、(3)、(4)、(5)、(6)、(7)、(8)项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二、管理部门受理和组织评审
  
  市建筑节能建材办即时受理产业化住宅部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 结构性部品: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到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按照《北京市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考核评分表》(附表2)的内容进行评分,并提出评定意见。实地考察评审应在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生产企业审核意见。
  
  实地考察评审满分为100分,重点考察企业人员、基础设施、质量管理、工程业绩等方面条件,其中人员20分,基础设施40分,质量管理35分,工程业绩5分。经实地考察评审,总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目录”。
  
  2.功能性部品: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目录”。申报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生产企业审核意见。

  附表1.《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申请表》(样表)







  2.《北京市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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